• 巴波 律师
  • 执业年限:14年
    上海-上海-静安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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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巴波律师成功进行罪轻辩护,抢劫变故意伤害

【成功案例】巴波律师成功进行罪轻辩护,抢劫变故意伤害
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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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巴波律师成功进行罪轻辩护,抢劫变故意伤害


作者:巴波律师    工作单位: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件焦点】因手机损坏索赔殴打致轻伤二级并取得财物如何定罪?


【案情概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及其朋友江某某、覃某某三人,系外省市到东莞市从事劳务介绍的人员,被害人孙某某也是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9月17日,周某某介绍孙某某到附近工厂上班,并开车送到工厂面试,孙某某不满意工作,并拒绝支付车费,双方随即发生了肢体冲突,过程中周某某手机损坏,周某某等三人使用暴力向孙某某索取赔偿,获赔人民币1800元,孙某某随即以抢劫罪报警,警方不久便以涉嫌抢劫罪为由将周某某等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三人被羁押在东莞市牛山看守所。孙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专业分析】周某某的家属及时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巴波律师联系,巴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从上海赶赴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往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调阅刑事卷宗,经过长时间的认真研究,巴波律师认为周某某等虽有使用暴力因素,也确实从被害人处获得了财物,但是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仅是为索取车费、手机损失费用,尽管发生肢体冲突,但并未改变其主观目的,并不具有抢劫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况,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


【辩护效果】巴波律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辩护词,但检察院仍然以抢劫罪起诉。一审庭审中,巴波律师当庭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辩护。2019年7月下旬,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采纳了巴波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巴波律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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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1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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