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下称公司决议),是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事关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股东的切身利益。本期将为您梳理确认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实务要点。
1、股东、董事、监事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2、原告诉请要求撤销公司决议的,其在起诉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
3、诉讼地位问题。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案件中,应列公司为被告,决议所涉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4、共同诉讼问题。成为共同原告,须符合3个条件:
(1)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参加诉讼申请;
(2)申请人需具有民法典、公司法规定的原告资格;
(3)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相同。
5、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能撤销公司决议。
6、下列情况下,法院应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7、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则,公司决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基于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各类合同,不受影响。